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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应成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遵守的通则

来源:红网    作者:于文军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10月30日《京华时报》)

  《送审稿》的这一规定与时俱进,对于维护网购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网购的食品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当下,网购是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青年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消费额日益增长,对于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促进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电商销售乱象不断,消费者网购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网购者颇有微词。与实体店不同,网购者对网店销售的商品没有切身的体验,往往凭感觉印象网购,从不良网店网购到的商品与预期值差距较大。更令网购者气愤的是,一些不良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缺斤短两,以次充好;花钱“刷钻“,制造虚假好评率,对销售的商品及销售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欺诈或诱骗网购者;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的隐患……电商销售乱象也严重影响了电商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不言而喻,相对于网店,网购者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不良网店的侵害时,维权困难。绝大多数网购者甚至不熟悉网购游戏规则,不知道如何维权。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相当数量的网店并不积极配合网购者的合理维权,能拖就拖,甚至对差评者予以骚扰报复,不少网购者最后只好自认倒霉。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必须出面承担责任。网店不怕网购者但怕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管理者,而网店是被管理者,网店依附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店就不存在,就不可能向网购者销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向网店收取管理费用。因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网店负有义不容辞的监管责任,网店有了问题,说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管不到位,难辞其咎,先行赔付,理所当然。实利连带责任、先行赔付制度,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个压力,会促使其积极作为,履行法定监管义务,这对于铲除网络销售乱象是个不小的利好,对维护广大网购者的合法权益是个“福音”。

  此次《送审稿》的规定主要针对网络食品交易,这明显不够。食品安全是大事,当然要重视,但不能因为近年来食品安全屡出问题就“单打一锤”,单独制订规则,其他商品的消费同样重要,消费者权宜无小事。从这个角度讲,《送审稿》应当把这一规定推而广之,扩大到其他消费品领域,成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须遵守的通行规则,即凡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都必须取得相当商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该商品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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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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