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文化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存在账外经营;违反规定利率发放贷款;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等6种违法行为将被从严处罚。
近日,吉林省金融办联合9部门出台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吉金办字〔2009〕117号)同时废止。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主(监)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取消贷款利率下限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应使用省金融办统一制发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按要求将开业批复文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承诺告示等,置放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审计结果讲作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监管评级、社会监督等措施,实施全程跟踪,全方位监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六种情形取消试点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存在账外经营行为;违反规定利率发放贷款;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七项情况予以诫勉谈话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之外业务或跨区域经营;未经批准变更公司有关监管事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经营活动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县级以上政府主(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
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新文化网(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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