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荆楚网 作者:诸葛赤霄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廉政公积金10年地方试验:曾被质疑为变相福利。(10月29日人民网)
公务员廉洁自律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职业操守。然而,却为其设立廉政年金,人们有所质疑也是必然的。难怪有网友在网上吐槽道:“公务员清廉是本分还得奖励?可领双重养老金了?如果廉洁有奖,城管是否设立不打商贩年金?校长是否设立不奸学生年金”。但是,我们对于廉政年金制度不妨冷静下来,理性看待。廉洁自律不仅是公务员的个人义务,也是国家和社会全体民众的要求。公务员腐败的钱是在浪费国家资产,而不仅是在浪费个人资财,而这种贪腐造成了社会全体人民所能享受到的资源与福利总量的减少。由此可见,贪腐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公务员因此损失的个人成本,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其他职业的标准来类比。
通常认为,需要引发动机,动机引发行为。动机、机会和收益是官员腐败的主要因素,廉政年金制度就是从腐败行为的上行环节:即较少腐败需要与腐败收益来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手段。一方面,通过廉政年金制度,可以满足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减轻贪腐的欲望;另一方面,通过惩罚,会导致公务员预期经济收益的减少,从而增加其因贪腐而损失的机会成本,降低腐败动机。此番看来,建立廉政年金制度对于防治腐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切莫忽视一点,就是不能指望廉政年金制度而将腐败行为“毕其功于一役”。对于腐败行为的依法惩处还是必须坚持的。同时,廉政年金制度作为一项防治腐败的基本制度,能否收到实效,必须要与其他的制度相辅相成、紧密配合方可取得成功。比如应规范财产公开制度,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廉政年金制度能否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就在于官员的财产状况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在公开与监督之下,官员财产公开了、透明了,才能消除人们对其廉政年金“福利化”的质疑,才能让官员的行为在监督之下能够廉、腐自明,才能因廉洁而受到相应的奖励,因贪腐而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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