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证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为加大力度打击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27日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规定明确,将对"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1年1月27日。
规则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包括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包括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主观方面要根据是否属于共谋,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进行补救,是否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
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根据其身份、职责等推定负有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勤勉履行了"保证"义务。对其他责任人员则仍将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
规则要求从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和态度,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情况,以及专业背景等四方面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区分认定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
规则对认定信披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不同层次处理,对于信披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同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对于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二是证监会执法人员在调查和认定信披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并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