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这既不该像个积极倡导的口号,更不应是个常说常新的话题。
因为,执法者首先应做守法模范,既是执法者个人素养所在,也是从业品质需要,更是执法者应具备的最起码职业道德。
城市管理者在执法时将车辆任意停放在路边,或挤占人行道,或占用自行车道;执行公务的交警车辆行驶在路上,很少有驾驶员系上安全带……此情景,久居都市的人早已司空见惯了。
其实,深究起来这些事情都不大,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总让人民群众感觉不舒服。为啥?就是因为他们都是执法者。执法者的一举一动,对所有公民乃至整个社会的行为都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执法者违法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会对提倡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就拿城管执法人员随便停车来说吧。尽管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突发性情况,不少城管车辆违法的性质属于“被迫临时停车”,但这也不应成为城管车辆随意违反交通法规的借口。偶尔为之,尚可理解,但随处可见就有无视法律规定之嫌了。
还是让我们再学习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吧。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很明显,法律对执法车辆并未“网开一面”。
正人者必先正己,执法者须先守法才能服众。执法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又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更应该以身作则。执法者不仅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同时,还要把这种理念贯穿到日常工作中。请问,自身不硬又怎么能监督和管理违法者呢?
对于一个公民来说,遵纪守法既是公民的道德规范,又是法治社会的法律规范。对于一个执法者而言,主动践行这些规范,自觉变观念成习惯,让规范上升为行为准则,应该是执法者崇尚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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