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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帆:建立灾害救助“金融思维”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数量和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政府在灾害管理方面的投入和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巨灾发生时,政府财政支出往往急剧增加,财政收支的稳定性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甚至可能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人作过统计,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如果同样的地震发生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损失程度必然会提高数倍。因此,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巨灾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的制度安排,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国家综合减灾体系中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国家可以市场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将无灾或少灾年份的救助资金运营积累,再在灾害年份集中释放,既能帮助灾区群众迅速恢复重建,也能减少灾年政府财政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

  国际经验已经证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能够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损失补偿,并促进灾害损失从主要由政府承担向由全社会共同分担转变,减轻政府在应对灾害方面的财政负担。目前,发达国家由保险机构负担的巨灾经济损失基本稳定在30%至40%左右,如2011年3月日本福岛大地震直接损失1000亿美元,保险赔付约占35%。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将政府、部门、社区及个人等减灾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合力,才能建立起一整套灾前、灾中、灾后全覆盖的灾害管理体系和参与机制,以提高全社会对自然灾害的风险应对能力。对政府来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发挥国家和地方财政杠杆效应,撬动社会多方资金参与灾害救助,放大财政救灾资金的效用,同时保证救灾重建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平抑灾害引起的政府财政波动;对个人来说,通过参与巨灾保险,可以改变公众在灾害救助方面的过分依赖政府的传统思维,提升全社会自我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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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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