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皖江在线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
核心提示:记者9月11日从市商务局获悉,马鞍山市出台《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年起,马鞍山市每年拿出3000万元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为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含外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扶持中小出口企业“走出去”发展。
记者9月11日从市商务局获悉,马鞍山市出台《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年起,马鞍山市每年拿出3000万元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为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含外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扶持中小出口企业“走出去”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由3000万元财政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及存款利息组成。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为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申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在马鞍山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有一定的进出口规模;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商务局根据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情况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并根据申请专项担保贷款企业的出口规模大小和订单情况,建议专项担保贷款金额。
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6至9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担保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所担保贷款的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对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贷款企业,再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时,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继续予以支持,在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对利用虚假材料恶意骗取专项担保贷款的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市外汇管理局对专项担保贷款企业出口收汇款和相关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恶意拖欠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记者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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