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赣县一名患老年痴呆症的老太太因误入赣康高速公路,不幸被过往车辆撞死。事发后,死者子女以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存在疏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赣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共计4.8万元。
据了解,刘老太太因患老年痴呆症,于今年3月26日晚误入赣康高速公路后被过往车辆撞死。路过的车辆司机发现刘某躺在快车道路面后报警,但当交警赶到时刘某已确认死亡,但因事发路段摄像头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导致事发过程未能记录,而肇事车早已逃逸。事发后,刘老太太子女认为事发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对入口疏于管理,导致母亲从收费站进入封闭的赣康高速,不幸发生事故身亡。且事故发生时,收费站摄像头未正常工作,肇事车辆逃逸,导致无法向肇事司机索赔,因此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而高速公路公司则认为死者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原告方自身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经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范围内垫付了1.7万元给原告方,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刘老太太违反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虽在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入口安装了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及摩托车进入高速内的警示牌,但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到位,对死者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4.8万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刘译铃 记者余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