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8月27日,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在处理日常车管业务时,办理了一起取消校车驾驶资格的业务,该校车司机成为赣州中心城区首位被取消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据介绍,27日,中心城区一所小学的校车驾驶人王某在进行资格审验时,民警发现其最近一年内有一起驾驶客运车辆超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告知王某,根据相关法律,他的校车驾驶资格将被取消。面对这一情况,王某感到惊讶和不理解,表示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知晓。民警向王某做了细致的解释工作后,取消了王某的校车驾驶资格,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所属学校进行了通报。
对此,民警提醒广大校车驾驶员,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一年)结束后的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提出注销申请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