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周萃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8日
一次性全面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对银行负债成本和净利差的冲击难以估计,出于谨慎的考虑,存款利率市场化应该分步推进。从历史看,美国和日本都在不同的阶段选择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记者周萃建行管理层日前透露,该行已根据相关要求向人民银行提交了建立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NCD)的方案。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将成为大额可转让存单(CD)启动的前奏。
从NCD到CD
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被视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步骤,但业内专家多认为,NCD的推出在此方面并不具备实质意义。
“NCD对利率市场化的意义并不大,它实质上是同业存款的线上化,将来有可能由目前的可提前支取但不可转让转变为不可提前支取但可转让。”票据专家赵慈拉告诉记者。
据了解,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市场完成,但由于拆借资金有限额控制且管理相对严格,随着实践的发展,不少银行选择在线下私下完成交易。赵慈拉认为,NCD的推出,就是要将线下交易拉回到线上,交易更加透明并便利于监管,且改变目前同业拆借资金“可提前支取但不可转让”的性质。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赵玉睿也认为,大额可转让定期同业存单作为标准化金融工具,利于金融监管。
“同业存款作为场外非标准化金融工具,在定价、规模、风控等方面信息不透明,不利于监管。大额可转让定期同业存单是同业存款的证券化,作为标准化金融工具,定价、规模、风控等信息公开、透明,利于监管。”赵玉睿认为。
率先推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同业存单,一定程度上亦可以视作为CD的市场探路。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末,一般性人民币存款占全国大型银行机构资金来源的83.79%,而同业存款仅占4.43%,其成本变化对整体存款利率影响较小。
“因此,可先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确定在银行、券商、财务公司、信托等金融同业机构客户范畴内,以此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限制,又可避免金融市场冲击和震荡。”赵玉睿建议。
对同业存单的发行及交易对象、期限及定价方式、核准程序及金额、发行、流通、转让方式等关键问题,业内人士纷纷给出可行性建议。
“为避免对法定利率体系造成冲击,初期可采用最大限额(如不超过500万元)和人民银行审核制,逐步放大限额直至取消,并将审核制最终转化成备案制。同时,在大额可转让同业存单推行过程中,还应逐步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初期先对金融机构、企业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以后逐步放开到个人客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王江渝认为。
“建议发行方式采取银行公开募集方式,发行批次不受限制。流动性方面,发行采用记名方式,发行行对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进行承兑,解决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可背书转让问题;期限方面,发行期限根据银行资金需求确定为一至两年期内,投资期内投资人不得提前赎回,通过可进行背书转让,解决客户流动性需求与银行资金来源稳定性需求的矛盾;发行利率的定价参照国际惯例,以SHIBOR利率上下浮动6.25到12.5个基点为基础,综合考虑边际分析后的成本承受能力确定生成。”赵玉睿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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