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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0日

  证监会19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提出,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意见》从提高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以及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六个角度明确了如何加强稽查执法工作。

  《意见》规定,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将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动态调整。将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

  为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意见》提出,应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证监会领导审批。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

  《意见》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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