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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7日
中国证券报记者9月16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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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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