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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资源费9月起调整 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无直接影响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本报讯汪凤琴、记者金路遥、实习生金官、刘利樱报道:7月16日,记者从省水利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首次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9月1日开始实施。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据介绍,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及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的免征情形及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农业生产用水(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承受力,我省水资源费调整将分“三步走”:今年9月1日至明年9月1日,工商业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有标准(见图)调整至0.06元/立方米、0.04元/立方米,地下水调整至0.1元/立方米;明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每立方米地表水由0.05元调整到0.075元,地下水由0.1元调整到0.15元;2015年9月1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我省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同时,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取用水户,按超过的幅度加征1~3倍的水资源费。

  专家认为,水资源费的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会有直接影响,但会提高用水企业的成本,这将形成“倒逼”机制,迫使用水企业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成本,节约水资源。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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