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1日
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妄图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被判刑。近日,经瑞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法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宋某罚金1万元,又因另有盗窃犯罪事实,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伙同钟某(已判刑)将事先准备好的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安装在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准备窃取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当晚19时30分左右,两人返回取款机处取回摄像头和读卡器时,钟某被银行保卫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宋某侥幸逃脱。
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在瑞金参与盗窃取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对窃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