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于2013年7月10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表示,应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不能无原则保护消费者。
焦瑾璞称,最近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快,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风险也不断的涌现,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先后是通信的联络,信息的传媒,大众的利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彻底改变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如果说以前更多的是实物,现在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货币改变了消费本身。更多的互联网消费也转变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危机。刚才大家都谈到,比如说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还有手机银行,代替了一些物理网点的机构,这个模式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便民程度,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的电子消费领域。将来更多的互联网货币,包括人人都可以做这种金融交易,人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但是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的风险也日益暴露。
焦瑾璞强调,由于参与者众多,一般涉及面广,影响着多个重大利益问题。未得到妥善的处理,可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这里面还有一个,参与者活动的人数众多,这里面已经在理论上有一些定论。比如说羊群效应,弱视群体的保护等等。我们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不是消费局。金融消费这项业务和产品,既有权利也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我们非常密切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也把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作为央行消保局研究的重点课题,目前正在组织骨干力量开展项目研究。
对互联网金融保护的问题,焦瑾璞觉得至少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保护,应当关注下列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应该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我们国家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业务的法律内容。因此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应适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的明确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既包容创新,又确保监管到位,同时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一般来说法律都是有滞后期的,必然有一段的监管空白期。这个期间叫空档期,更容易出问题。
第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分歧。在这方面现在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权益是已经开通了西安、武汉和上海三个地方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是12363。现在已经开通了两个月,初步统计在两个月里有效投诉大约200多件,有效投诉,有的是打电话咨询的,有些投诉是不符合处理的条件的,有200件。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投诉超过40%,这个还是比较大的,近两个月。下一步还要开发网络12363.org,还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投诉。将来必须将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作为在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能够投诉有门, 监管部门也能够结合投诉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今年的主要任务是打基础,明年开始讲会有一些实质性的工作和监督检查。
第四点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学习渠道和方式不一。并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针对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是没有原则的保护,没有边界的保护。从初步的工作发现,有些投诉者存在着无理取闹。如果大家把风险提示的更充分的情况下,是你自己的责任,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在最近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冷静期的概念也可能适合消费者权益金融保护这方面的。因此还是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强化教育职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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