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5日
为杜绝炒卖期房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退房及退出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退房
《通知》规定,凡已售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前,经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均可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已办理按揭手续的须解除贷款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解除合同的房源,必须报房管部门,并到指定平台上公示再销售,通过公开抽签方式重新确定购房人。
已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认购协议),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持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申请表、买卖双方签订的退房协议、身份证明(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和认购协议(原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只签了认购协议而未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需提供)和当地房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且购房人须本人到场并签字确认。
退房再销售须多平台公示
《通知》要求,所有已售(含认购)商品房退房后,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房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以不超过原成交价格并经公示后方可再行销售。
公示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组织。中心城区公示平台为赣州房地产信息网、赣州市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和赣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大厅及退出房源所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县(市)公示平台由当地房管部门确定。通过公示,最大限度增加透明度。
对所有退出房源,当地房管部门应按照相对集中、定期和统一组织的原则进行公示,一般每周公示一次。公示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幢号、层次、房号、户型、建筑面积、价格和优惠方式等。
多人申购须公开抽签确定购买人
《通知》规定,公示期内,意向购买人应到当地房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购房意向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意向项目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未进行登记的不得参与选购。
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须在规定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选购,不按要求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当同一房源意向购房人超过1人时,须由开发企业在房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统一组织公开抽签,确定中签人,并当场签订《赣州市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中签确认书》。
中签人应在中签后3日内,持《赣州市新建商品房退出房源中签确认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须按公示价格与折扣条件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即时备案。
退出房源公示期满无人购买的,开发企业可按照公示价格自行销售;中签人逾期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将按抽签时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重新确定中签人。
违规销售行为将受严惩
《通知》要求,经公示的退出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存在未按要求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通过暗箱操作等方法指定认购,或以任何方式变相加价销售,参与或纵容其员工炒卖期房,弄虚作假,隐瞒房源的真实情况,炒卖期房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以从中牟取差价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之一的,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将视情对所涉企业进行公开通报或停盘等处理,对所涉工作人员予以吊销销售上岗证和注销网签账号的处理,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通知》还就商品房退房、合同删除及退出房源再销售的监管工作进行明确分工,明确了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
规范退房行为将有效杜绝炒房现象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过去,很多炒房客在签订认购协议或购买合同后,以种种理由退房,再转手高价卖给他人。还有一些开发商在开盘后,让内部人员先购买部分房源,等房价上涨后再加价对外出售,严重骚乱了市场秩序。而《通知》的下发,将有效规范退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房现象。
业界普遍认为,该《通知》下发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是我市切实从严执行楼市调控政策的具体表现,对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监管制度,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