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
业内专家认为,本轮改革有别于以往若干次改革尝试,将是证监会成立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
配合本次改革,新股首发管理办法、保荐办法都将进行较大的修改,最终将有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得到体现。通过本轮改革,一个正常融资的市场将逐渐得以确立,所谓的“圈钱论”有望彻底消弭。
纵观最新出炉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证监会一贯倡导的“市场化”一词后,“法制化”紧随其后。
毋庸置疑,以法制化为市场化保驾护航正是本轮改革方案的最大突破和亮点。业内专家认为,这将使本轮改革有别于以往若干次改革尝试,将是证监会成立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
据了解,配合本次改革,新股首发管理办法、保荐办法都将进行较大的修改,最终将有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得到体现。通过本轮改革,一个正常融资的市场将逐渐得以确立,所谓的“圈钱论”有望彻底消弭。
过发审会即核准
本次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将新股发行时机交由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新股发行节奏将由市场自主调节。
在成熟市场,市场高涨时新股发行多,市场低迷时则发行少,这是市场买卖双方自主博弈的结果。在境内新股发行市场,一方面大量企业排队等待发行上市,市场担心发行压力;另一方面,每次新股发行都遭到资金抢购,鲜有发行失败的情况。这种供求关系的失衡是导致新股定价难以理性回归的原因之一。
意见稿为此明确指出,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其发行申请。何时启动发行,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判断和选择。通过市场供需来约束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行为,调节新股发行节奏和数量,以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相互平衡。
允许在审企业先行发债
意见稿还提出,允许在审企业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等,探索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业内专家认为,这正是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出空间,将成为新股市场化改革的一大亮点。之前,证监会已经放宽了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门槛,同时正在积极推动扩大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试点范围。这些措施都将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变企业千军万马挤上市独木桥的局面。
约束大股东减持行为
诚信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为促进相关人员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守信尽责、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意见稿提出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为促进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谨慎定价,要求他们承诺,其持股锁定期与公司股价表现挂钩,且在一定期限内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价格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公司股价低于发行价格的,上述人员需要延长持股锁定期。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对定价责任人员的市场约束,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上市后至少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是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本次改革要求发行人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需要披露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股东公开披露上述信息,可以为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环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往往做出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之后并不实际履行,不仅侵害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市场诚信基础。意见稿因此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其未履行承诺所承担的后果,加强对承诺事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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