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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应依法理性维权
——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卫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记者杨小林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

非法集资属于非法行为,集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害的,损失该如何挽回呢?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相关权利救济的规定?6月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卫权。

范卫权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群众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应通过司法机关追缴犯罪分子的赃款返还退赔受害人的程序予以挽回;如追缴犯罪分子的赃款不足以返还退赔全部受害人的损失,则按比例返还,未挽回的损失,由受害人自负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受害群众的损失只能计算集资本金,因非法集资行为无效,约定的利息依法不受保护,约定的利息不能纳入受害人损失范围。如果非法集资中存在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可就犯罪分子未能返还退赔的损失向担保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司法机关在执行追缴犯罪分子财产时应优先返还退赔受害群众损失,然后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或其他行政处罚。

范卫权说,作为个体,在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害时,应依法理性维权。

首先,要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权。受害者要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千万不要冲动,绝不能对集资者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进入住宅、伤害集资者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因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及人员众多,金额较大,同时还要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资产,追踪集资款去向,公安机关侦查期限较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法院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可能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要有长时间等待的心理准备。

其次,不要去上访。《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事项信访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按司法程序解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群众的损失,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追赃返还退赔,无法进入信访渠道办理。因此,集资群众要理性对待,如果坚持上访就是闹访缠访,于事无补,更不能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

再次,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学会运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控制民间借贷风险,一旦出现风险,依法及时理性维权,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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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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