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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门槛拟降低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消息人士28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保监会近期召开内部会议,酝酿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其中,拟降低对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人才配备要求,增设省级政府批准的在建项目为投资项目,提高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占比上限。

 保监会曾于去年4月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放开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目前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项目很多,但由于条件严格,绝大多数未能通过审查关。此次保监会召开的内部会议,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修改。

 此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设立了高门槛,包括“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等。许多保险公司表示,这一门槛太高,限制了业务开展。对此,保监会计划将有关规定调整为“保险公司具有2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信用评级人员不少于2人”。

 此外,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所对应的投资项目也有所增加,拟增设省级政府批准的在建项目,且在建项目进度符合其建设规划,建设支出基本符合预算安排,资金使用和记录合理清晰;拟将投资项目的利息保障倍数由原来的不低于4倍降为不低于3倍。

 此次会议还决定增加“中央大型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企业”为偿债主体,而此前只有“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为偿债主体。

 保监会还拟将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余额占比,统一调整为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而此前这一比例分别为6%和4%。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散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的控制措施,防范投资资产过度集中于某一单一计划、单一地区或单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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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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