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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一户只能买一次 不得出租、转借及擅改用途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8日

    5月中旬,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推行公租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但申购人应该以家庭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租房购房政策。

  一户只享受一次购房政策

  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我省推行公租房“三房合一,租售并举”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

  《意见》还规定: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已购买的部分不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意见》明确公租房申请人条件

  关于公租房申请人条件,《意见》规定:在当地无房,或在当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当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另外,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刘定乐/文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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