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华社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财华社香港新闻中心。
国土资源部发出《关於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提出,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於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此外,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通知》还提出,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此外,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这一做法已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鼓励借鉴此做法,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範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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