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齐贵权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0日
齐贵权
小额贷款公司的创设弥补了金融市场供给的结构性缺陷,迎合了市场需求,从建立之初就获得快速的发展。但是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看,仍存在行业进入门槛随意提高、债权保护效率低和税负过重等情况,这必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配置效率,限制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1.扶持政策。作为小额信贷的一种形式,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始于2005年。但自2008年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因其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蓬勃发展。央行数据显示,2009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仅为1334家,贷款余额为766亿元;而截至2012年末,这两个数据分别跃升至6080家与5929亿元,公司数量和贷款余额分别年均增长165.8%和197.8%。
2.债权保护。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权多元化,这就要求有坚实的产权保护制度才能保证市场机制流畅运行。近些年我国新颁行了《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的施行,更加重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降低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了债权保护的可信度。这显然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经济金融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小微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是在金融行业却一直存在着金融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不匹配的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适合为小微企业、农村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短板。这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形势与贷款难同时并存和“三农”迫切发展需求与涉农贷款难同时并存。尽管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以及2004-2012年连续8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村金融问题作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但弱势主体的资金需求仍没有得到充分满足,供求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
(三)社会文化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还不够,这与我国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清晰不无关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经银监会的批准,未取得“金融营业许可证”,不具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但又无金融机构身份,给其发展带来一些困扰。
(四)市场竞争环境
1.行业准入存在提高门槛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类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按规定不得少于5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二者均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可是,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过快,出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目的,就出台了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或股东人数的规定,这在实质上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入门槛。
2.正规金融机构方面的竞争。与正规金融机构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审贷过程中具有门槛低、流程短和效率高等特点,办理一笔贷款慢的两三天,快的当即即可放款。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便大大缩短审贷流程,一笔贷款最快也要7天左右才能发放。而且,小微企业、农村主体的资金需求往往金额小、时间短、使用急,正规金融机构往往难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
3.民间借贷方面的竞争。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业务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流程比较规范;贷款利率根据期限、金额等条件已基本确定,等同于明码标价。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更为透明,比拼的是信息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市场环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机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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