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田甲 由曦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4日
国务院新36条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业内人士指出,国务院的发文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将现重大改革,除了转制成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将成为小贷公司的新出路,小贷公司的流动性也将出现重大改善。
社区银行:小贷公司新出路
新36条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对比此前银监会的发文,“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放宽最大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意味着民间资本的份额将相应增加,拥有了更多话语权,民营资本的转制积极性也更高。”接受采访的沪上小贷公司负责人纷纷表示。
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提出放宽法人银行的最低出资比例,但国务院并未明确指出民间资本能够控股小贷公司,狭义来说,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的控制权并未完全放开。”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文件中对社区银行的提法也是首次”,上海市普陀区宝祥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潘曙表示,“这或许意味着,中央已经考虑到市区的小贷公司因为不涉及‘三农’概念,未来的出路可能是转制成社区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业内人士认为,对其影响最大的就是新的税前拨备政策和呆账核销程序的简化。
13号文第18条指出,“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业内人士表示,日后小贷公司的流动性将因此有重大改善。
民资参与金融机构迎来契机
《意见》提出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发文不仅为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松绑,也将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撕开了一道口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表示。
一位银行业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商业银行法》没有直接限制民间资本入股商业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银监会在审查股东资格时还是要看投资人的背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主要投资人没有金融从业背景,其不可能被银监会审批通过成为银行的股东,银监会在这方面的审查规则并不透明”她说。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目前出台这个政策的时机较好,此前,国家控制民间资本入股商业银行最大的考量是为避免银行被资本控制,监管层不希望看到银行成为某些资本的提款机,现在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适当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是合适的。
除了监管水平提高的客观条件,曾刚认为,目前未上市银行亟需补充资本金的现实也是监管层的重要考量。他表示,民间资本的进入可以一定程度上补充银行资本金的不足。
中国微金融发展投资基金(筹)资深顾问王灵俊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对农村金融意义重大,使得本来已经失去兴趣的投资者重新审视农村金融领域。王灵俊告诉记者,政策的出台改变了以前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只能由商业银行发起的现实,民间资本因此也可能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大股东。
在放宽持股比例的同时,国务院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会比照村镇银行获得财政补贴。这个补贴此前并不涉及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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