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7日
◆ 章伟聪 晚上10点半左右,赵晶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沿沪青平高速由市区向青浦方向行驶,至嘉闵高架上匝道口附近时向右变道,碰撞了右侧车道同向正常行驶的荣威轿车,致荣威车失控与右侧防冲墙顶端撞击后,又与嘉闵高架上匝道右侧护栏墙相撞,酿成荣威车司机陆凯不幸死亡、女乘客刘嫣重型颅脑损伤的惨剧。交警部门认定,赵晶随意变道引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在与受害方协商事故善后时,赵晶任总经理的裕龙投资公司出具担保书明确:“在赵晶与陆凯、刘嫣交通事故的人身赔偿案中,自愿作为赵晶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赵晶父亲给陆凯父母送去2万元慰问金。同年,赵晶与陆凯父母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赵晶一次性补偿陆凯父母150万元;陆凯父母对赵晶的认错态度和实际赔偿表示谅解。之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在家人的帮助下,赵晶依约先向陆凯父母支付了第一笔赔偿金60万元。刑事案件判决后,赵晶与陆凯父母协商,在赔付总额和最后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将第二笔20万元赔偿金的支付日期延后一个月。但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后,赵晶没有主动支付第二笔赔偿金。经陆凯父母再三催讨,赵晶才支付了20万元。到了第三笔70万元赔偿金的最后支付期限,赵晶仍然没有按约支付。陆凯父母遂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晶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拖欠的赔偿金70万元,并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赵晶对陆凯父母陈述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她父亲给原告的2万元应从70万元中扣除。裕龙投资公司已更名为腾飞资产管理公司。腾飞资产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追认裕龙公司的担保,不应连带承担赵晶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庭在调解未果后作出判决:赵晶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赔付陆凯父母70万元;腾飞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赵晶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双方就事故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赵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被告要求扣除的2万元是在双方签订协议前支付的,之后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要从赔偿总额中将2万元扣除,庭审中原告也不同意扣除,因此,这2万元不应在被告尚未赔付的款项中抵扣。关于担保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担保书上的担保人裕龙公司并没有进行注销登记,仅仅进行了名称变更,更名后的腾飞公司与更名前的裕龙公司实质上是同一家公司。因此,裕龙公司盖章签署的担保书,对腾飞公司依然具有约束力。
(来源:新民晚报)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