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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受限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课题项目由博鳌观察、中国光大银行[微博](3.28,0.00,0.00%)、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发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担任项目主持人、首席经济学家。新浪财经和新浪微博为独家网络支持。以下为报告摘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从2005年5月人民银行开始着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到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试点阶段、规范管理与推广阶段、快速发展阶段。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从业人员70343人,实收资本5146.97亿元,贷款余额5921.38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对比去年同期,全国小贷公司增加了1798家,贷款余额增长了2006亿元,全年新增贷款增长了70亿元。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身份问题成最大障碍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在性质上仅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一是税收优惠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金融企业可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单笔贷款在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税基减少10%;针对机构设立在县域的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和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执行(大银行这一税率为5%)。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6%。广东省小贷公司协会在调研访谈中提出,税赋高是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小贷公司的利润约有35%,甚至40%都拿去交了税。

  二是财政补贴方面。《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提出,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至今还未制定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因此目前中央财政层面上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财政补贴政策。由于身份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到国家对农村金融和小企业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在服务农村金融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虽然各地地方政府相继推出相关补贴扶持政策,但普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例如浙江省对小贷公司进行财税优惠的做法,主要是先全部征缴入库再以一定比例进行返还。但是由于各区重视程度不一,各个区县之间的财税政策落实程度有显著不同,这样小贷公司无法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是融资成本方面。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不能采用同业拆借方式,只能采取工商企业贷款方式从银行获得融资,因而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充足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和成本,进而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渠道的不通畅,直接影响到其融资规模和应有效能的发挥。据广东省小贷公司协会估计,由于受融资比例和相应的融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影响,整个行业实际融资的比例平均还不到资本金的20%,远远无法满足市场的资金需求;由于不吸存,且受贷款利率上限和融资比例的限制,加上贷款笔数多、单笔金融小、机会成本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还比较低,一般在5%~10%左右。

  由于小贷公司融资成本较高,小贷公司必须对客户进行筛选,贷款投放流入利润较高的行业,对微利薄利的正规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投入减少,这大大影响了小贷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效果。调研中得知重庆某小贷公司的一个现状:由于税收等融资成本较高,2012年上半年此小贷公司75%的客户来自于地产相关行业,只有25%的农户和小微企业客户;下半年由于重庆市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致使成本降低后,服务的小微企业客户数量明显上升。据悉此现状普遍存在于一些小贷公司中,表明融资成本的降低对小贷公司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四是法律地位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此种模糊性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个问题难以解决:首先法律依据不足。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于《公司法》,但在《公司法》中没有涉及贷款类业务的规定,而要从事金融服务,还应当取得银监部门的许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也规定贷款人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在《公司法》中找不到适用依据,又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贷款业务的要求与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这种矛盾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可能引致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次是法律保护不足。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较突出的私营性质,加之目前对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贷款无法收回的经营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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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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