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近日,章贡区水西镇的陈某由于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而他也成为我市在新交规实施后,首名在实习期内被注销驾驶证者。
3月11日,陈某来到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受理民警查看了其相关材料后,告知其因在实习期有被记满12分的记录,所持的小车驾驶证要被注销。陈某听后后悔不已。原来,陈某于今年1月刚考取了小车驾驶证,他驾驶与自己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依法对他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据交警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应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所以,陈某今年1月份考取的小车驾驶证将予以注销。
交警同时提醒,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钟菁 记者王长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