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帕累托改进,即如果对某种资源配置状态进行调整,使一些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其他人的状况至少不变坏,符合这一性质的调整被称为帕累托改进。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态势,实行帕累托改进是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途径。据对湖南益阳的调查,加强与改进金融服务,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时不我待。
农村金融服务亟待创新
(一)农村经济结构与农村金融架构不匹配,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内在基础缺失。据调查,目前分散型传统种植农业和规模化现代农业并存,使得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对信贷资金需求都较为旺盛,而以商业化改革为主导的商业银行逐步淡出,根植于农村的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缓慢,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小法人”应对大“三农”的局面。
(二)农村信贷需求特征与信贷供给机制的矛盾,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缺乏内在动力。一方面农业资金需求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农民资金成本承受力、贷款的财产性责任承担能力较差。另一方面,由于信贷供给需要充分的抵质押物和完整的财务报表信息等,农村信贷难,供给与需求相互错位,造成农村信贷产品的寿命周期短,推广性与可复制性差。
(三)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评价机制客观上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目前一些金融信贷创新的管理标准、方式与方法仍按现有制度的监管模式进行,缺乏相应的保护和激励措施来推动农村信贷创新工作。随着大量农村高效经济作物的出现和规模经营、特色农业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周期大多延长至1~3年,农村金融机构大多数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难以匹配。
(四)现有的金融外部环境束缚了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从益阳的情况看,在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政策性补偿机制前提下,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其业务常态化和健康持续发展。目前保险公司对农业贷款保险的险种较少,赔偿额度也非常有限,不能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及防范农户经营风险。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信贷服务的深化和金融产品的推广。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帕累托改进式途径
如何结合当前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是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支持“三农”稳健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式创新。在益阳,规模化种植养殖业逐渐成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主体和信贷主体。农村地区各种协会、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或资金互助组织的联合,逐渐成为农村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益阳市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该市赫山区兰溪镇是全国十大米市之一,这里粮食加工的家庭式作坊,缺乏获得银行贷款所需的有效抵质押担保物品。对此,人行益阳市中支推出“行业协会+联保协议+内生激励”的粮食加工企业联保贷款模式(“兰溪模式”),有效实现了联保成员的互相监督控制,该镇信用社联保逾期贷款率由改革前的21%降至10%;不良贷款率由10%降至2%;贷款收回率达99%以上。目前,“兰溪模式”成功在竹制品加工行业、电子行业、塑编包装行业等10多个行业得以运用。
(二)金融政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式创新。由政府出资建立农户信贷担保贴息体系,以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和支付担保费用,对于降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操作成本以及农村经济主体获取信贷服务的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益阳市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地流转贷款有关操作程序和细节,推动了各金融机构完善相关信贷管理政策,提高了贷款的效率和可得性。截至2012年9月末,益阳市信托流转土地面积达16.4万亩,全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土地流转相关贷款1.35亿元,支持的大户或农业企业100多家,带动就业3万多人。
(三)金融主体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式创新。未来的农村发展不仅需要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还需要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农业保险公司等包括商业银行、社会各界投资者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参与。益阳桃江建信村镇银行作为湖南省首批村镇银行试点行,自成立来相继推出了“农业订单质押”、“林权抵押”、“农村住房抵押”、“经营权抵押”、“农用机械抵押”、“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权抵押”等金融新产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和廉洁的信贷服务,激活了当地农村金融市场。全市投入县域涉农中小企业、农业贷款、农户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36235万元,占整个贷款的96.4%,推动涉农金融机构成为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引擎。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帕累托改进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探索帕累托途径,农村金融服务虽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农业本身发展相对弱小、稳定性差、规范性缺乏、有效政策供给不足,仍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调整市场定位,培育多元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主体。应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整体合力与竞争机制作用,夯实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的内在基础。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新型金融组织与小额信贷机构,规定新型金融组织与小额信贷机构将资金主要运用于当地。积极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使民间融资在政策许可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开合法经营。
(二)加强政策指导,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动力。要依靠法律和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农村信贷稳定增长机制。同时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扩大政策扶持农村金融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在继续巩固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的作用;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三)推行差异性监管,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县域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县域银行监管考评体系和指标,适当放松对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例的最高限制,放松对农村信贷创新产品的管制,对农村信贷服务开展较好的机构在机构设置、并购、业务范围、监管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支农信贷投入力度大、信贷服务产品创新多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部分税收减免。
(四)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激发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潜力。建立政府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对出现因大面积自然灾害等引起农村信贷风险的金融机构直接给予一定的补偿。建立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职能,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健全农村各类信用担保体系。通过政府财政扶持,民间组织或个人入股的方式建立农村股份制担保机构,以扩大农村金融支农的覆盖面。
(五)建立农村要素市场,拓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改进空间。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纵深改革,着力消除现阶段土地制度所制约的信贷抵押障碍,丰富农村抵、质押品种,完善产权评估、土地流转交易管理等配套服务,及时出台林权、水权、土地经营承包权等一系列具体可供操作的管理政策,为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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