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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券商发行收益凭证融资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中国证监会3日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拟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券商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

    所谓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暂行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暂行规定》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鉴于考虑到《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次级债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没有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再作专门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

    具体看,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事实上,早在去年年底,证监会就已发布并施行《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扩充了券商次级债的内涵,并对券商次级债机构投资者范围、次级债的期限、流通转让、发行借入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亦旨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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