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昌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8日
江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五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达13%以上
27日,记者获悉,按照“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要求,江西省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调整后,五个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达13%以上。
据介绍,此次调整仍保持五类区域。(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详见右表)此外,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参保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记者 王婧)
上调后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域
调整为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时;包含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域
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 包括南昌县、新建县;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等18个县区
三类区域
调整为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时 包括进贤县、安义县、瑞昌市、余江县、广丰县、婺源县等41个市县区
四类区域
调整为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时 包括星子县、武宁县、分宜县等28个县区
五类区域
调整为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0元/小时 包含都昌县、修水县、莲花县、铜鼓县等14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