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本报讯 无论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突出强调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2月1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通知不仅明确提出了“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的要求,而且还对信贷投放额度有了明确的界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不仅提出了“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而且还对投放倾斜对象也首次锁定在了两大重点领域——“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这意味着,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心都会围绕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来进行,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基调都会围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来展开。
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前提下,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对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以及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的信贷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通知》还要求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网点;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机构重点布局中西部,业务重点支农支小;指导银行业机构在社区范围特别是农村社区,探索建立村级金融服务点,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扩展服务覆盖面。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7%。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2月19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的持续增加。
加强服务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和改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引导银行业机构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家分析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已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载体的支持。
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金融产品
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产品也是银监会强调的一项举措。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银行业机构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创新小城镇系列信贷产品,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产品。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更好发挥信贷资金对城镇化建设的助力作用。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保证信贷资金有序、稳步介入城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型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资金和网络优势,支持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及产业园区建设。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宽支持小城镇建设的业务范围,支持有特色产业的乡镇建设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各类个人贷款业务,为农民居民化创造条件。对完成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迅速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功能,实现整个区域金融服务城镇化。
提升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银监会还将督促银行业机构优化薄弱地区的金融资源配置,巩固和扩大乡镇一级基础金融服务成果,深化和延伸农村基础金融服务;重点引导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在乡镇增设机构网点,股东、业务、人员进一步突出本土化;持续提升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
2013年,银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针对城区、城郊和农村地区机构特点,强化督导,差别考核;对服务薄弱、竞争不充分地区,着力提高服务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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