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2日
2009年银监会公开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小贷公司在改制为村镇银行后可吸收公众存款,据记者了解,如今四年时间过去,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却仍然举步维艰。
小贷公司担心会“变质”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无疑对目前正遭遇资金瓶颈的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政策曙光。而在现实中,在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形下,多数小贷公司时常面临企业客户“盈门”,但信贷资金却“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
谈到对小贷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大多数业内人士对这一政策利好充满憧憬。不过,也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人士对参股村镇银行持谨慎态度。“如果是银行非要做第一大股东,那还不如继续做小贷公司,我们担忧如果银行进入做大股东,银行可以通过股权获得经营上的话语权,小额信贷公司很可能会变质。”北京一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称。
从理性角度出发,既然属性是金融机构,接受银监会监管是必要的,但是按照银行的经营模式来发展村镇银行,能否发展成功,还需要观察。业内人士分析称,在利率没有市场化的背景下,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吸收存款可能会变得较为困难。
从现实情况来说,绝大多数小贷公司盈利能力要强于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2亿元的小贷公司每年基本上能够赚到4000万元,而村镇银行的盈利基本在2000万元到4000万元之间。
政策从未放松
“目前来看,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是畅通的。但核心问题在于,小贷公司要的不是仅仅转制为村镇银行,而是要在村镇银行中拥有控制权和实质经营权。否则小贷公司的原有股东就变成了靠边站的财务投资者了。”北京某小贷公司负责人陆经理这样对记者说道。
表面上看,多项相关规定似乎是为小贷公司转为银行放行了一道模糊的途径。但是从逻辑上和实际操作性看,转制为村镇银行,要满足村镇银行设立的全部要求,还要满足一些小贷公司本身的要求。对于渴望发起和设立民营性质村镇银行的小贷公司股东来说,政策限制是更多了,而不是更少了。
而在转为民营银行的期待中,政策却从未有过放松。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表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规定从未有过突破。
业内期待放宽条件
早在2009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向村镇银行的改制过程中受到不少限制,尤其由于门槛的限制,不少满足改制条件的小贷公司一直在犹豫观望。
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改制后,小贷公司交由银行控股及管理,小贷公司的股东只能以参股形式出现。这是小额贷款股东普遍不能接受的。业内一直期待,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放宽。
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人分析称,小贷公司在向村镇银行改制将改变其“只贷不存”、完全靠自有资金经营的困境。“现在许多大银行的放贷对象大多倾斜于国企,而村镇银行结合了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的优势,可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很多帮助。目前,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步伐尤为迫切。从监管层的表态来看,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条件将会有实质性的放宽。”这位负责人说。(记者 史容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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