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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公司被迫卷入14年债务纠纷 赢了官司仍盼执行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7日

福建闽江公司被迫卷入长达14年的债务纠纷

赢了官司仍盼执行给力

中国网2月7日讯(古月)福建省闽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闽江公司)、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和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长达14年之久的“马拉松”地产债务官司,最终于2012年12月10日由福建省高院根据最高院的答复函,做出了最终裁定。该裁定明确了佳盛公司所持有的债权数额,并决定由闽江公司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偿还其所欠佳盛公司的债务,要求闽江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人民币64614777.25元汇入福建高院指定的账户,并承诺在收到款项后,福建高院将及时解除对福州商贸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查封措施,佳盛公司应向福建高院提供收款账户,收到款项后应立即解除对福州商贸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

福建高院的秉公办案,让陷入诉讼泥沼中的闽江公司终于看到了希望。但最终结局会是什么样,闽江公司仍然不得而知。因为他们知道,法院判决如果得不到公正有效的执行,判决书也只不过是一张“白条”。

执行法院一再刁难闽江公司履行债务令人难以理解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遭受公众诟病的焦点之一。大量判决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得不到及时公正的执行,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很多老百姓赢得了官司却散尽家财,手中一纸判决却最终成了无限期的“白条”。一些人出于无奈或愤怒,甚至公开在大街上打折叫卖“判决书”。这种赢而无果的无奈和愤怒,闽江公司在这十几年来是深有体会。

2012年12月28日,闽江公司按照福建高院指定的账户,按时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2013年1月4日,福建高院执行局却以佳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为由,要求闽江公司在退回64614777.25元或提存在法院之间做出选择。同时,还做出暂缓解除查封和抵押,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案后再处置决定。

这样的情况在这起案件中已经反复过很多次了,一个本不复杂的地产债务纠纷案件,就在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之间被踢来踢去,一拖就是十几年,这让法院及其做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荡然无存。

1997年,经福州市政府批准,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鉴证,闽江公司与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签订了福州商贸大厦项目产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闽江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财力,项目从地下二层建至地上十层,完成了土建21000平方米。1999年双方产生产权出让合同纠纷,进入法律程序,以致项目成了烂尾楼。经过几级法院的判决,最终还是认定二者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项目仍由闽江公司继续开发。

然而,第三方即佳盛公司的加入却使得这起项目转让纠纷变得日益复杂和纠缠不清。2004年10月,佳盛公司通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1350万元低价协议受让了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贷款债务本息共6400万元,随即向法院申请确权和执行。为了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闽江公司为顾全大局,同意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代偿欠佳盛公司的债务。然而,几年来,佳盛公司漫天要价,从最初的6千多万元的本息到如今的185OO万元,金额大大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金额。

早在2008年,闽江公司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先后多次向福建高院报告请求尽快计算出佳盛公司的债权数额,但始终没有结果。在福建高院尚未计算出佳盛公司债权数额的情况下,按照福建高院执行局的要求,闽江公司曾三次向其出具执行款项的银行付款保函,分别为4月、8月两次出具7000万元保函,2011年12月出具9000万元保函。但最后都因为法院未能核定债权数额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就在闽江公司不断积极配合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福建高院还两次裁定评估和拍卖该项目,严重危及了闽江公司的利益。

根据法院的判决,闽江公司、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和佳盛公司三家围绕福州商贸大厦产权为核心的法律地位已经非常清楚:即闽江公司为福州商贸大厦的现产权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为出让方,佳盛公司为筹备处的债权人,对商贸大厦享有抵押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抵押权存继期间,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上述规定体现了“物权优先债权”的法律原则,是对所有人物权的保护。本案中,闽江公司作为商贸大厦项目的受让方,享有代替债务人筹备处清偿债务的民事权利,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征询闽江公司是否放弃上述权利,在闽江公司未明示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不得径直采取司法拍卖方式实现佳盛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或者受让方愿意履行债务,并积极主动配合,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实现,那么债权人就无权主动要求开始拍卖、变卖抵押物来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主动配合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来执行案件。

本案中,闽江公司根据合同及法院判决,一直主张替筹备处清偿债务,并为清偿债务做了充分准备。只是因为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标的具体数额始终无法确定,导致闽江公司客观上无法完成债务代偿的手续,也就是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闽江公司,而在法院和漫天要价的佳盛公司。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突袭”裁定进行拍卖,并毫不理会闽江公司提出的合理异议,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法院做出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中称,闽江公司未承担其替筹备处还佳盛公司债务,也未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这种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更让人费解的是,2011年9月29日,执行法院毫无依据地要求闽江公司在2011年10月20日前提供9093.9万元的款项及有效抵押或担保。闽江公司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向执行法院提供了付款保函,法院以格式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提出让闽江公司更换,并将最后期限延到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1月15日,闽江公司取得了银行付款保函并于次日提交执行法院。没想到法院竟以闽江公司提交的付款保函逾期为由,随意剥夺公司的代偿权。一个案子被踢来踢去拖了十几年,法院竟然因为保函“迟到”一天,冷酷拒绝一个真心实意履行债务的请求,况且这个“迟到”法院也有责任。执行法院对这起案子的执行百般拖延和设限,其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我们期待真相能早一些被揭开。

烂尾楼给闽江公司和当地政府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闽江公司1997年投资开发的项目,至今仍是烂尾楼,不但当时的投资无法收回,十五年来为维护该项目工地的安全和稳定,诉争该项目的产权,争取该项目的复工,保持企业正常运转,付出了大量人力财力,投资2亿元人民币。这也造成当地政府十五年的税收流失,并严重影响东街口繁华商圈景观。

围绕闽江公司、福州商贸大厦筹务处和佳盛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日不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失就一日不会停止。我们希望当地法院能秉承为民服务、公正廉明的精神,认真做好这起长达14年的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避免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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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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