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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担保人还款

来源:六安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2011年6月2日,张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息2.1%,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期限为6个月,同日,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龙成签订贷款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余龙成为张斌从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处贷款10000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6月1日。2011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已付清。之后借款人张斌及余龙成未归还贷款及其利息。2012年年初,借款人张斌意外死亡。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9月10日之间的利息为229999.50元(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6月1日之间的利息为119556元,2012年6月2日至2012年9月10日之间的利息为110443.50元)。

  余龙成在庭审中辩称,张斌从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处借款是事实,要求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先行处理张斌的有效财产,不足部分有余龙成承担并在贷款利息方面给予减免,同时要求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追加张斌的妻子李德琴为被告。

  法院认为,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与张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与余龙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在主债务人张斌未按约定履行归还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时, 余龙成 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 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余龙成辩称要求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先行处理张斌的财产及要求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追加李德琴为被告因 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未申请,也与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余龙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张斌归还霍山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229999.50元。

  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服从本判决。近日,该判决已生效。(张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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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安新闻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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