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近年来,由地方政府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小贷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有效帮助了一些小企业、低收入者实现创业、发展的梦想,并活跃了市场。因此,小贷公司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正日益显现,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不少地区的地方金融市场份额因此稳步上升。
然而,在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卫看来,小贷公司看似良好的发展前景背后是由于监管缺失和混乱造成的诸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将严重影响小贷企业的生命力,甚至会带来金融风险。”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小贷公司的发展,自嘲有些“不务正业”的谢卫对小贷公司现行监管体系和制度忧心忡忡。
监管矛盾处处凸显
“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吗?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并没有将其纳入金融体系中,而实际上,小贷公司却又确确实实在从事金融业务,这就使小贷公司无法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不仅在融资、税收优惠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优惠待遇,而且在自身的经营管理上容易忽略金融行为准则,形成金融风险。”谢卫认为,这是小贷公司发展中的第一个尴尬:名不副实。
截至2012年4月30日,全国小贷公司数量突破5024家,贷款余额 4544.67亿元。这组数字多被用来形容小贷公司的飞速发展,然而谢卫却执着于这组数据的构成比例及质量内涵。“小贷公司出现的初衷是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那么请问,这5024家小贷公司,有多少家是扎根农村和基层的?现在发展最快的是大城市的小贷公司,且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只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导致各地小贷公司发展极不平衡,总体实力也很弱。”谢卫表示。
小贷公司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基本实现了行业性“存活”目标,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不断出现。有的受利益驱使,违规集资融资,盲目扩大资本金规模,超规定放贷;有的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和防控能力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往往采取非法手段收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多数小贷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公司内部缺少有效制衡机制。
量高质低,这是其二。
让谢卫担心的还有小贷公司的发展速度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
“目前,小贷公司的发展速度很快,向市场投放资金的力度增长也很快,但是与此极不适应的是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不固定,多头监管,约束力不足。这极易出现漏洞,引起金融风险。”谢卫表示。
当前,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任务的实际上是地方政府,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使得对小贷公司的政策和监管不仅在省与省、市与市的层面上不统一,即使是在同省的各县,规定也各不相同。监管标准的不统一,无疑使金融风险增大。而相对于“一行三会”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地方基层的金融监管能力明显不足,大多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都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其监管水平难以跟上小贷公司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再不重视风险控制,那么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谢卫表示。
“生了孩子就要管”
谢卫认为,推动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明确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标准,这些工作不做,政策支持等其他工作就无法推动。
在监管方式上,谢卫认为金融资源应该有整体监管的理念,保持统一和整体,而非分层监管。在他看来,这些年国家监管部门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也接受了各类危机的考验,建立统一的监管理念有助于保持国家金融的稳定。而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发展的阶段各不一样,对金融资源的需求也处于不同的阶段,如果分层监管,难免会出现各自为政的地方金融发展模式,不利于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顺利贯彻,也不利于资金按市场化的原则来配置。
在此基础上,谢卫表示,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小贷公司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科学规划小贷公司发展数量,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东任职资格、公司治理、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防止有的小贷公司盲目扩张、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
“此外,国家也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将那些经营状况好、运行规范、风险内控能力强、与银行差别化经营特点显著的小贷公司作为试点,纳入金融体系中,给予金融企业身份和平等的待遇,并适当放大融资杠杆率,增强其资金投放能力。”谢卫说。
最后,谢卫提醒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风险。“既然生了孩子,就要管孩子,要约束小贷公司的扩大冲动,让他们扎根当地,为‘三农’和小微企业进行金融服务。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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