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4日
本报讯 吴云 罗雯 记者刘帅报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万国根支付原告江西省通用公司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96.9万元。
1995年6月26日,万国根(化名)以和平公司名义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由信用社向和平公司发放贷款90万元,借期4个月,江西省通用公司为和平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和平公司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和平公司归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通用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通用公司代和平公司和万国根归还了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96.9万元,随后起诉向借款人万国根追偿,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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