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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需“阳光”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5日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5日电  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防止商业贿赂,江西省商务厅严禁大型零售企业乱收费,规定没有明码标价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根据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大型零售商(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应在商场显著位置公布商贸、物价、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投诉电话,加强对零售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或没有进行明确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此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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