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社会新闻 >> 正文内容

“想退押金,找原老板要去!”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8日

近日,在信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在信丰县阳明路经营茶行的陈先生,终于领回了他两年前交付给一家桶装矿泉水专卖店的1000元押金。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县城经营一家茶叶店,平时经常有朋友到店里来品茶。为了沏茶方便,2010年初,他与信丰县城一家某品牌桶装矿泉水专卖店签订了送水协议,并交了1000元押金。陈先生说,今年10月,这家店转让给了一名姓朱的老板经营后,就没再给他送水了。为此,原店主打电话告诉他,其1000元押金已转给了现在的店主,如不再送水,可找现在的店主要求退钱。于是,陈先生多次上门找到老板朱某协商,要求其退还1000元押金。结果,朱某拒不认账,还说“想退押金,你找原老板要去”。见协商不成,陈先生只好拨打12315投诉。

接到陈先生投诉后,当日下午,信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朱某的店里了解情况。经查,朱某所经营的矿泉水是和原店主属同一品牌,双方系转让关系。工商执法人员要求朱某提供与前一老板的转让协议,看到协议明确写明原店主已与他进行了押金移交事宜,即如有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须如数退还。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证据面前,朱某不敢再抵赖,答应将押金如数退还。

次日上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陈先生从朱某手中领回了1000元押金。(龚小龙 记者余书福 实习生张晨辉)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