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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实现大病医保统一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

来源: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8日

    27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西率先实现了全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统一,结合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5%、80%,高于国家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

    全省实现大病医保统一

    近日,国家人社部召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座谈会,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27日,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就我省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

    据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省着手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条件下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实现,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已全面建立了以政府主导、政策统一、管理规范、市级统筹、委托承办、公开招标、服务一体为特色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解决了大病保障问题。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

    据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记者了解到,我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同时,待遇水平为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大额费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结合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报销比例高于国家标准

    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表示,相对比国家政策,我省的居民大病医保政策有几大特色:一是统一了居民大病医保支付范围,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且完全遵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二是方便了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相衔接,并且在医保经办大厅设支付窗口,经办、管理、服务实现一体化;第三,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居民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5%、80%,高于国家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记者王欢

来源: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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