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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担保公司的“绑架困境”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6日

    言论>

    一家民企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信用评级不够、抵押资产不足值等原因,银行引入担保公司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这种“三角信用构架”从理论上讲是平衡稳定的,但实际上担保公司已陷入“绑架困境”:贷款企业如果企图逃债赖帐,贷款到期时担保公司将面临两个选择:或者“积极”为该公司融资归还银行贷款;或者动用担保拨备进行代偿赔付。

    如果说民营银行对民营金融来说还是一个“梦”,那么民营担保和小贷公司应该是当前我国民营金融的主要市场模式,二者能否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营金融作为金融服务行业未来的市场结构和发展前途。

    民营担保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产权结构、资本金规模、信用杠杆率等诸多方面都开始遭遇发展瓶颈。绑架担保究其原因有三:1.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拓展业务,抢占市场,担保公司和银行机构主观上均存在刻意放松对借款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的审查,一些信誉不良、经营不善的次级客户轻易获得了担保贷款;加之银行、担保公司后续管理不力,贷后保后监测疏于形式,不仅未能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也为逃债企业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2.引入专业担保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首先是向担保公司诉求债权,而实际债务人则躲在“担保防火墙”后面。3.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与民营担保公司还没有实现系统联网,担保公司无法掌握被担保企业在各家银行的授信状况,更重要的是被担保企业违约逃债的不良记录没有进入征信系统,这就极大的鼓励了不诚信企业骗保逃债的冲动。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维护稳定的金融次序,无论对主流金融还是民营金融都是一种责任。民营担保公司业务经营出现绑架现象,从制度设计上反映出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承担的非对称性。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应遵循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但由于担保公司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后者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担保公司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风险分担的机制会促使银行更加审慎的选择客户,严格放贷标准,重视贷后管理,积极追讨债务。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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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晨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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