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廖建华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本站讯 近日,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收到龙南人民法院第146号判决书,判定该公司胜诉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1月,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承保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由无证驾驶的蔡某搭乘叶某某行驶至龙南县龙翔大道与吴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及搭乘人员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责任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因叶某某就赔偿事宜一直未与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纸诉状将保户蔡某、第三者车辆吴某及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诉讼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代替第三者车辆赔付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庭审中,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工作人员与原、被告代理人发生激烈辩论。
原告叶某某代理人提出: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的规定,要求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代替赔付各项损失。
被告吴某代理人提出:原告虽是搭乘人员,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转换,我方车辆倒地时砸压到原告即可转换成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承保车辆的第三者。
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工作人员对两代理人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一是被告人吴某未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该公司没有义务代替吴某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二是原告属摩托车搭乘人员,不是车上人员,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原告扭曲了交强险互碰规则保险条款;四是被告人吴某在交强险过期未续保的情况下,想利用原告倒地瞬间转换成第三者,通过凭空想象转化为由该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五是交警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原告属于搭乘人员。
经过庭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被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判决人保财险龙南支公司胜诉。(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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