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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吉林的农村金融革命调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吉林的农村金融革命

    三农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疾之一,也是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以三农为题,但破解三农问题的金钥匙到底何在?

    破解三农,金融先行。这是各界逐渐形成的共识。

    但农村金融更是全世界的大难题。政府以财政方式拨款扶贫?金融机构不顾市场原则倾斜贷款?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

    这些市场和非市场的模式都在尝试,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谁能找到农村金融的解决之道?

    吉林省首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

    农民用手中土地的未来收益权就可以轻松从银行贷款了,而且利率比目前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平均利率还低很多。

    这是《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吉林省采访时看到的一个新现象。

    一直以来,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囿于现行的《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民承包的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从银行贷款,从而使得农村融资手段单一匮乏,导致农村贷款利率畸高和农村高利贷现象盛行。

    据吉林省金融办的抽样调研,吉林省农村金融满足率不到40%,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利率平均在12%,高利贷的利率达到20%以上。

    “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可以利用未来的收益权来融资。农民承包的土地同样具有收益权,为什么就不能用来从银行贷款呢?”从清华大学博士毕业有着央行货币政策多年工作经验的省金融办主任高材林发出这样的疑问。

    如今,在吉林省,一个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直接指导,相关部门联合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名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融资模式正在试点。

    利用这种模式,农民可以将自己手中承包的三分之二土地的未来一定期限的收益承包权转让给政府成立的公益性平台公司,再由这个平台公司为农民从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根据初步测算,模式推行后每年可为吉林省农民初步增加信贷投放200亿元,带来约75亿元的收入,农民户均年增收近2000元。

    10月底,《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数天的时间里深入吉林省对这种模式进行了实地采访调研。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解决的不仅是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现实问题,吉林省还希冀以此破题农村金融融资困局及解决其带来的城乡金融二元结构顽疾,探寻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之道,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进而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地方实践。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创新何在

    10月15日,农民梁桂华夫妇正在梨树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柜台前忙碌着。他们不时填写着表格,出示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等证件。一会儿之后,农信社业务员告诉他们贷款办下来了。梁桂华用自己12亩地未来三年的收益权办理了1.6万元贷款,三年期的年利率仅为7.995%(注:目前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贷款利率平均约为12%)。这笔贷款用于修建大棚,建成后预期每年收入达5万元,远超以前种植玉米时的年收入2万元。

    对于梁桂华来说,这次办理贷款和以前相比显得异常简单。除了支付利息,没有任何额外负担。“这对我们来说没有损失,12亩地未来的收益权虽然转让给了平台公司,但这三年期间,土地还是我经营,获得的一切收益还是我的。只要到时我按时还银行钱就行了。”梁桂华说。

    梁桂华采用的贷款模式,正是已经在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试点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

    梁桂华将自己的12亩地收益权转让给梨树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物权公司),转让期限为三年,由物权公司为梁在信用社的贷款提供保证。一旦梁桂华不能按时归还信用社贷款,则由物权公司代梁桂华归还,物权公司的归还资金则来源于将梁桂华所转让土地转包出去的收益、公司自身的资本金以及专项保障基金(注:此保障基金还未正式成立,计划由县、市、省和中央四级财政共同投入设立,初步设计规模为2个亿。)。待银行借款归还完毕之后,土地再归还梁桂华所有。

    这是一种全新的,具有革命性创新理念和创新举措的农民贷款模式,这一模式首次将土地未来收益权作为农民的贷款保证,突破了现有的必须以实物作抵押、或由其它多名农民联保的贷款模式。

    据介绍,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模式设计为:由县级政府成立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并设立物权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两个机构都由县级金融办主管;并由县政府的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亲自挂帅,如梨树县物权公司的董事长为梨树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赵万江,总经理为梨树县金融办主任马日驰。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操作思路是:农民首先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物权中心”,然后农民就可以此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农民正常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后,“物权中心”与农民达成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当农民没有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时,“物权中心”将获得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土地承包人。

    不过,以土地经营权和土地预期收益作为农民贷款的保证,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在《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中禁止农村土地抵押、质押,但是它允许土地转让和流转,这是合法的。土地不允许抵押,但是却没有不允许土地的预期收益作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分行副行长刘天铎分析说。

    据介绍,吉林省司法厅厅长王进义也组织多次论证会对此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这样的模式经过我们反复论证,不存在法律障碍,与现行的法律不违背。”吉林省法律顾问团律师高树成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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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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