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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投资股票等金融产品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9日

   财政部8日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指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央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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