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9日
婚变之痛,“爱情保险”能否疗伤?
楠溪
近日,万科董事长王石婚变,加之不久前黎明乐基儿离婚,董洁和潘粤明被爆分手,近一段时间,名人离婚风波似乎又掀起浪潮。
“执子之手,与子携老。”是大多数夫妻的美好期望。但是,世事难料,而且,正如网友所言:“这世界年轻时愿意陪男人吃苦的女人和年老时愿意陪女人享福的人都不多。”在这样一种背景和心态下,不少人又开始关注起“爱情保险”。
“爱情保险”卖点:夫妻联合投保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早就注意到了年轻夫妇“保障爱情”的情感需求,特别定制了几款可以由夫妇双方共同购买的“联合人寿计划”。包括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中德安联(原安联大众)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平安人寿[微博]的“世纪同祥”、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计划等。
这些计划的卖点就在于夫妻俩只需要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这些险种不仅具备两全或终身的人寿保障,还可以在这些“爱情保障计划”之后选择住院补贴、女性疾病、医疗费用等附加险。
这种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比起两人分别投保,在保费上有一定的优惠之处。综合来看,在相同条件下(保额、保险期限、交费期限等相同),夫妻双方联合人寿保单所需的保费,大约为两个保险人单独投保的60%。
对于经济能力较强的夫妇来说,选择这样的保障计划是可行的,可以体现双方之间的关爱、责任和承诺。
但要上这样的“爱情保险”,必须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夫妻,未婚情侣无法凭恋爱关系就购买此类保险,只有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可以投保“爱情保险”。
防“小三”保险:侧重保障妻子权益
前段时间,阳光人寿推出一款“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与“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网上被热议为“防小三保险”。
这一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必须是丈夫,受益人必须是妻子。在保单签订之初,夫妻双方约定好保单的权益划分比例,分为60%、80%、100%三个档次,妻子在退保、减保、部分领取时将获得上述权益份额,丈夫获得剩余的部分。
由此看来,在此权益约定的保护下,妻子将至少获得60%的相应权益,最高可达100%。如果丈夫一开始选择将权益百分之百归妻子所有,那么即便离婚,保单利益也将全部由妻子享有。因此市场上有人戏称该保险为“防小三保险”。
保险专家表示,这所谓“婚姻保险”或“防小三保险”,不过是一份受益人是妻子的普通寿险,特殊之处在于一旦离婚,退保的那部分资金只能支付给妻子,而且这类保险只是在丈夫买给妻子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果是妻子自己购买,就和买一份普通的保险没有任何差别。
离婚不离保障 巧妙处理保留原保单
还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夫妻本是同林鸟”,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中途分手后,要注意处理好原先购买的所有保单。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或者考虑到离婚后,为避免双方接触,可约定由一方将原本承担的部分保费一次性给予另一方。
除此以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保单变更具体相关事宜,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详细咨询。
通常情况下,父母离异可从互为受益人变更为将子女作为受益人,特别针对一方提供长期抚养费的情况下,有必要其完善人身保险,并由此为子女成长建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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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爱情保险”形式更多
国外的此类“爱情保险”起步较早,形式也比较多样化。
比如,国外有一些爱情保险类似于信用保证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外国的“爱情保险”更多是赔偿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不是给一定时期内不离婚的夫妇提供礼金。
英国的一种“爱情保险”内容是,每对夫妇每月交5英镑,自保险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可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如果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瑞典的一些爱情保障方式也类似。
美国则有一些“分产合约”,双方离婚按保单上的比例分家产,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还可以约定,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将受的惩罚。
韩国该类险种已有约20年的历史,包括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前者以恋爱者是否成婚为给付条件;后者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婚姻中断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