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8日
在2007年、2008年两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只有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企业才有资格投资保险公司;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草案特别明确,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持股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