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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十年:助推地方金融崛起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曹金玲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8日

    2002年9月,第一个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上海成立。十年来,上海金融办在从“协调”、“服务”到“监管”的不断扩权中,为维护当地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其他各地金融办也在蓬勃发展着。截至目前,省级政府已经普遍成立了金融办,另有200多个地市级政府成立了金融办,此外,一些县区级金融办也已出现。并且,大部分金融办的定位和功能也得到了逐渐提升。这些金融办和“一行三会”的地方垂直机构一起,推动着各地金融稳定与改革创新。

  上海金融办样本

  以地方金融办为核心,推动当地金融产业的日益壮大发展,上海可谓典型之一。

  从2002年9月算起,上海金融办成立至今恰好10个年头,其属上海市政府直属机构。

  “成立伊始,金融办一直被金融业内人士视为‘协调’和‘服务’机构。”一位接近上海金融办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但是伴随国务院定调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受上海市国资委委托担负起市属金融国资国企的统筹管理,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等,金融办在“服务”属性上增加了一定“实权”。

  2009年4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到2020年,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之后,上海金融办迎来了内部组织架构变化和“扩权”。一方面,上海金融办受上海市国资委委托担负起市属金融国资国企的统筹管理,金融国资重组、投资、调整等都需上报上海金融办。另一方面,金融办把下属6个处室增至8个处室。

  如今,在上海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根据中央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定 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本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此外,上海金融办还承担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的监管职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等职责。

  截至2011年年底,上海金融市场的交易总额已超过400万亿元,在沪各类持牌的金融机构已经达到了1100家。此外,上海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也有了很大突破。

    地方金融监管期待更大突破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是“一行三会”下的分业监管和垂直监管,所以地方金融办在成立之初至今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协调”。除了协调,在“一行三会”监管的空白、模糊地带,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职能日益强化。尤其是随着近些年来民间金融的迅猛发展,地方金融办的监管功能发挥了很大作用。

  央行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典当行523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8402家。

  事实上,这些机构的监管责任很大程度上落到了地方金融办的身上。

  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考虑,也使得地方金融办的职权在逐渐扩展中。除上海外,北京是另一典型。

  2009年,北京金融办升级为北京金融局,职能也得到了强化。作为负责北京市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金融局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推动该市金融和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该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推进市属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工作等。目前该局设立了银行服务处、证券期货服务处、保险与非银服务处、金融市场处、金融综合处、金融协调处、金融稳定处等10个处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方金融办的职能有所强化,但其法律地位仍有待明确。

  在今年6月份的“2012陆家嘴论坛”上,北京金融局局长王红称,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看,还需要有一个整体安排。她提出,第一要在立法层面上作出规定,依法设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或者省级人大立法赋予监管部门一定职责。第二,要设定好统一的监管部门。各地方金融办的职责是不一致的,小贷公司审批、融资担保机构审批等事项,可能分布在不同部门。第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和地方政府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值得期待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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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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