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针对近日有媒体称证监会拟放松IPO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限制的报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报道对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的理解有误,核准批文自出具日起6个月内有效没有变化。核准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起算时点为核准批文出具之日,而非发行人通过发审会之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股票发行申请,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起算时点为核准批文出具之日,而非发行人通过发审会之日。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后,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需进一步落实发审会意见;对于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或发生其他会后事项的,发行人需进行及时更新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依据会后事项落实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理。目前,核准批文自出具日起6个月内有效没有变化。
但是,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今年以来至5月5日期间,已经审核过会但至今尚未发行新股的IPO数量共有14只;而6月5日前IPO过会未发行的企业数量更是达到了34家。这也意味着,IPO批文已经过期或一个月内面临过期的IPO量达到了48家。”
对于这一消息,亦有资深投行人士指出,过会和获得发行批文不是一个概念,报道把两者的概念给混淆了。证监会所谓的6个月发行期限是指获得发行批文之后的6个月。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企业过会之后并不是马上就能拿到批文,而是需要等一段时间。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去年以来91家已过会企业仍在排队等待上市,其中今年以来过会待发企业84家。这意味着7家去年过会的公司至今尚未拿到发行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