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邱东升 魏华斌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被执行人之妻躲避履行法律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存入他人账户,刻意规避法院执行。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经过细致调查,成功执结了该起借款合同案。
2011年3月,杜某因制衣厂资金周转需要,向大余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杜某未按约偿还本息,大余县农村信用联社将其诉至法院。经调解,杜某同意在2012年4月13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杜某一直未还款。执行法官找到杜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时,杜某称其妻子廖某某管账,并无意中透露出其妻可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转存至其表妹彭某的账户上。
得知这一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先找到彭某的父亲。彭某的父亲表示,彭某一直在外地,一年多没回来,且与廖某某无生意往来。
执行法官随即电话询问彭某,彭某表示她近两年一直不在大余,有一个中国银行大余支行的账户,但里面金额很少,只有上网购物时才会使用。另一账户并非其本人的,可能是其表姐借其身份证在银行开了个账户。
经过多番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执行人员最终确定了中国银行某账户的存款是杜某妻子廖某某盗用他人之名存入的。随后,执行人员通过银行从该笔账户中扣划出标的款30876.92元至大余县农村信用联社指定账户。此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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