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自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去年底上任后,打通财富管理业务、打造“大金融”机构,便成为证券系统内的最重要任务之一。进入10月份,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纷纷迎来了密集的政策红利发布期。继资管业务松绑、场外市场规则发布等一系列革新措施发布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可投资范围也由此前的“一亩三分地”扩展到“基本没有围墙”。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自营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在近两个月内向证券公司送出的第六份制度红利。征求意见截至11月14日。
可投银行理财产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首先,为了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的现实需要,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
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证监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自营规定》要求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该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交易。
证监会表示,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尚无针对性的业务规则,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有关自律规则,因此,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这也意味着,证监会拟允许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投机、套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没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一券商自营业务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则基本将所有的场内外金融产品都纳入了可投资范围,“场内外证券金融产品不说了,根据《自营规定》,包括商品期货、黄金现货等产品我们也能做。”他并表示由于投资范围大比例扩大,他们正计划成立单独子公司进行自营业务。
部分券商已先行一步
《自营规定》是今年5月份券商创新大会定下的改革措施之一。而为了专营自营业务,虽然《自营规定》昨日才征求意见,但自6月起,一些先知先觉的券商陆续成立了另类投资公司。
“单纯权益类投资的风险在前几年对券商业绩冲击很大。”上述人士说道。让人记忆犹新的是,自此轮熊市以来,券商自营出现巨亏的话题每每被提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信证券(600030)前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即自营部门)执行总经理于军因2011年下半年出现自营巨亏而离职。当年中信证券年报显示,2011年自营亏损14.4亿元,其中股票投资规模213.2亿元,较当年中期末减少16.8亿元。
上述人士并说:“现在监管鼓励我们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做各类自营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做并购投行业务;设立直投子公司,做创投业务。”而这些都属于非证券业务。
今年9月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正式履新,其任务就是统筹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二部,打造成业务范围更大的机构财富管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