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9日
江西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江西:未婚生子按30%征社会抚养费规定过于严厉 有必要修改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有8年时间。此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口计生委开展对该《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近日完成了评估报告,并对外公布。
本次调查共计发放问卷360份,七成多受访者认为执法较规范。在调查中也发现违规收费和侵权行为依然存在,执法行为亟待规范等问题。
此外,《办法》的部分制度设计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如对部分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严厉,《办法》对符合再生一胎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规定按标准(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规定按标准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当事人并未实质违法,这两项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省政府法制办建议,结合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增强规章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记者 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