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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一公司手续不全被担保 银行称法人真实就行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贷款后当天资金转入另一担保

 

 

贷款后第3天资金转入另一担保人张某名下,涉嫌贷款前串通

 

  大河网平顶山讯 平顶山鲁山县一公司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竟然成了市区另外一公司的贷款担保人,怀疑有人串通造假,恶意骗取贷款。而放贷款的平顶山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该笔贷款的担保手续合法有效。

  投诉:在几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成了担保人?

  近日,鲁山县一观光农业公司的陈女士向大河网反映称:“我们公司2年前为别人担保贷款290万元,而作为公司股东的我当时根本毫不知情。现在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导致我们公司将要承担担保责任,究竟是谁造假导致我们被成为担保人?希望有关人员和部门能给我们一个说法。”

  据陈女士介绍,她的公司系一个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共有4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周某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0月份,她获悉她所在的公司于2010年1月份为平顶山市盛世飞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在卫东农村银行贷款290万元提供了担保,她当时就蒙了,因为公司如果需要为别人担保的话,必须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几位股东签字同意后,公司才能为别人担保,而她根本就没有听说过这回事。

  “得知此事后,我当时就询问另外一名股东是否知情,她也显得很是诧异,表示并不知道此事。随后我们一起质疑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周某称他也比较冤枉,正在积极协调此事。”陈女士提起此事就生气:“肯定有人从中造假,否则他们根本弄不齐我们公司的相关手续。”

  法定代表人:确实签过字,但没有提供相关手续。

  针对鲁山观光农业公司股东陈女士所反映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解释称:“2010年1月份,有个信用社的朋友介绍让我们公司给飞宇公司担保贷款,在一起吃过饭后,碍于朋友面子,我确实在空白的贷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并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是还需要公司的股东决议等相关手续,我说得和公司的另外几个股东商量一下。随后,银行和借款人也没有再找我,我认为可能他们的贷款没有办成,也就没有再过问。”

  据周某介绍,他也是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飞宇公司的贷款不但顺利到手,而且到期后没有及时还贷,导致银行将他公司和飞宇公司,还有另外两个担保人张某、曹某都起诉到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6月份,经法院判决,他们公司需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除法人签字盖章外,还必须提供公司的股东决议等相关手续,而我只是签字和盖了章,并没有提供股东决议等相关手续,所以说按照规定,他们没有我公司这些手续的话,是很难通过贷款审批关的,怀疑有人造假,蒙混过关。”提起此事,周某也是满肚子委屈。

  据周某介绍,事发后了解到的情况是:290万元贷款不仅被放出,而且放出后,在十天之内又从飞宇公司分别转到了几个自然人名下,其中140万元转到另外一个担保人张某的账户,还有一部分转到了飞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的名下,让人不解的是飞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某竟然是另外一个担保人张某的司机,而另外一个担保人张某本身就是信用社的职工,还是飞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外还有其他生意,这笔贷款到手后是否被张某用到了另外的的生意上,因张某一直躲避不见,也不到庭应诉,无法进一步核实。

  “但从上述事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飞宇公司在让我公司提供担保前,和另一担保人张某之间一定存在串通,我觉得该笔贷款存在很多违规操作的地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我担保,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公道。”周某向记者表示。

  银行:只要核实提供担保的公司法人身份真实有效就行

  鲁山观光农业公司为飞宇公司提供担保时是否真像周某所说,只是签过字,盖过章,而没有提供公司的相关所需手续?

  平顶山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该笔贷款的信贷部经理李永生称,按照担保法规定,银行只要核实提供担保的公司法人身份真实有效,签过字就算有效,至于股东决议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银行不会管。

  “他们公司当时提供的有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股东决议。但有些手续不在我这里存放,不方便出示。”李经理表示。

  到底是谁向银行提供了这些手续?实际贷款人张某真的如周某所说系农村银行系统内职工?李经理称:“各项手续都是提供担保的公司的人提供的,至于具体是谁提供的,由于时间太长,想不起来了。其中一担保人张某以前确实是我们系统内职工,但现在是不是我还不知道。”

  “如果银行有我们公司手续的话,肯定是有人造假了,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严惩造假者,还我们一个公道。”针对卫东农村银行的说法,陈女士表示。 (郭俊华 蔡长伟)

  律师说法:

  平顶山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这些情形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本案,关键要查清三个问题,一是飞宇公司贷款前后的财务账目是否客观反映了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借款用途;二是银行审批贷款时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三是另一担保人张某和飞宇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牛某之间的关系;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欺骗担保的情形,则担保合同无效,被欺骗的担保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若相关人员通过合法的借贷形式,掩盖借贷不还的非法目的,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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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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